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定于2009年2月在中国哈尔滨召开,为成功举办本届赛会,搞好社会捐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是指境内外企业、团体及个人无条件的以提供资金、物资或技术服务等形式对大冬会进行支持的活动。大冬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是代表组委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合法机构。
第二条 捐赠坚持自愿的原则。包括:捐款、捐物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诊及义务劳动等。为感谢社会各界的热心支持,大冬会组委会将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与回报。
第三条 大冬会市场开发部所得(包括捐赠资金和物资)全部用于本届赛会。
第四条 大冬会对企业、团体及个人捐赠回报办法如下:
1、凡是向大冬会捐赠者,均赠送大冬会纪念章一枚;
2、捐赠100—1000元人民币的给予:赠送会徽、吉祥物纪念章一套,致函感谢;
3、捐赠1千至1万元的给予:赠送大冬会纪念章1套、致函感谢、发给荣誉证书、赠送纪念品;
4、捐赠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赠送大冬会纪念章1套、致函感谢、发给荣誉证书、赠送纪念品,并赠送大冬会比赛门票套票1—5套;
5、捐赠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举行组委会领导出席的捐赠仪式,赠送大冬会纪念章1套、致函感谢、赠送大冬会比赛套票5—10套,发给荣誉证书、赠送纪念杯1个;
6、捐赠10万元至30万元的给予:举行组委会领导出席的捐赠仪式、新闻媒体报道、赠送大冬会纪念章1套、致函感谢、发荣誉证书、赠纪念杯1个、赠比赛套票10—15套,并邀请负责人出席大冬会开、闭幕式。
7、捐赠50万元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可由组委会根据捐赠者的要求,单独制定捐赠回报方案;
8、凡捐赠1万元以上单位、个人,组委会将在赛会开幕式前,在黑龙江日报刊登名单予以鸣谢。
第五条 凡是捐款、捐物资均由大冬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出具统一正式收据。
第六条 凡接受的捐赠款,一律按照大冬会有关规定及时进入赛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大冬会结束时终止。